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白秀蘭
林秀霞 林璧瓊 相對人 林建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白秀蘭、林秀霞、林璧瓊借用新臺幣(下同)各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6月2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3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四湖鄉順天433638.72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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