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0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應朝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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