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江灯宗 即 林雪芳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