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丙○○乙○○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 王林寶 及相對人丙○○、乙○○、甲○○於民國93年7月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5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至105年1月23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97年1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206,5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丁○○於97年1月31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97年4月11日苗院 燉非平 97拍86字第09372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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