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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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 李幸真 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睿軒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說明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於何時毀諾?協商、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除每月固定領取之薪資收入21,000元,是否有其他加班費、津貼或補助,請提出每月薪資約21,000元至23,000元之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五、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9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就聲請人提列各項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1、房貸支出部分,請陳報父親名下房屋每月應繳房貸金額總額為何?(請提出每月繳納房貸之通知及繳款證明)共有幾人分擔?需由聲請人負擔8,000元之理由為何?
2、水電瓦斯費部分,請提出電費之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水電瓦斯是否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之數額為何。
3、手機、電話費部分,請提出每月需500元之實際支出單據(依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每月金額僅283元)。
4、生活物品費、雜支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所提出之單據房屋稅需由聲請人繳納之理由及每月需高達共2,500元之理由。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7年9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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