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康晏慈 被告 賴美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