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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