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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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隆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隆信於民國101年5月6日2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高雄市○○區○○街口時,欲右轉至榮安街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鋪設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適有 田家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中華三路由北往南方向通過該交叉路口,致其駕駛之自小客車不慎與田家旭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田家旭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左肩、雙側腰部及左下肢多處挫擦傷、疑腦震盪等傷害。詎被告王隆信肇事後,未採取必要救護措施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逕自現場逃逸離去。嗣因員警調閱上開路段監視器錄影光碟,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隆信業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死亡,此有 乃榮 醫療社團法人乃榮醫院102年1月28日乃榮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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