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洪黃玉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被告 何宗維 被告 吳澤男 被告 楊吳珠勵 被告 蘇献童 被告 蘇榮瑞 被告 孫華峯 被告 高逸昇 被告 吳琨珠 被告 蘇献生 被告 何金榜 被告 何蘇昭娟 被告 洪青青 被告 洪偲媚 被告 李安國 被告 何水清 被告 吳明俊 被告高 李彩美 被告 何宗義 被告 何金有 被告 何金融 被告 何宗欽 被告 李謝春 被告 吳和俊 被告 黃呂秀琴 被告 陳賜男 被告高 張玉珠 被告 李洪舜美 被告 王文龍 被告 蔡炎坤 被告 陳昭蓉 被告 莊智翔 被告 許争争 被告 周林 陳續 被告 徐麗珠 被告謝 李雀鸞 被告 李上豪 被告王 陳月英 被告 楊清嘉 被告 吳鐘添 被告 黃貴珠 被告 吳芳俊 被告 吳秉怡 被告 湯惠珺 被告 亞士益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告 張薇鵑 被告 蘇峯民 被告 曾振福 被告 劉淑梅 被告李 周美玉 被告 高金蓮 被告 孫銘隆 被告 孫明賢 被告 何明霖 被告 何明俊 被告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被告 何金魁 被告 蘇何金釵 被告 何應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其中525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0,296元【計算式:336,967㎡×950㎡/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990,2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1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224元【計算式:4,184.01㎡×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65,2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2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842元【計算式:9,547.96㎡×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148,8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3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9,859元【計算式:305,876.83㎡×950㎡/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529,8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44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4元【計算式:242.01㎡×950㎡/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3,5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37,805元(計算式:4,990,296元+65,224元+148,842元+4,529,859元+3,584元=9,737,
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