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吳昱辰 被告 陳沛瑄 上列被告陳沛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