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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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李佩珍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陳鎮宏 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心 律師被告 郭賢輝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㈠主文欄第2項關於「肆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之記載、㈡判決書第6頁第3行關於「479萬5,692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伍佰 參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539萬5,69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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