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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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上訴人 黃慧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黃文伯 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山北路0段000巷0弄0被上訴人 黃麗娟
黃建人 黃慧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40,106,23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452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