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278號
上訴人 陳威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天立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店小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