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7號

聲明人 陳錦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駁回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

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陳錦城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51號上訴駁回之判決,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3號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莊松泉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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