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熊雄
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叁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參佰伍拾元│退郵參佰陸拾肆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叁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