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詎屆期未依約定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復經原告於九十年九月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以前到場稱:我有向原告借這筆錢並提供擔保,但現在無力償還,我可以每月先還五千元,以後賣了不動產再繼續還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經被告自認在卷(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已發生自認之效果,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