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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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甲○○丁○○送達代收人庚○○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壬○○
癸○○辛○○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聲請准予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正裕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裕公司)邀被告乙○○、壬○○、癸○○、辛○○、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新台幣一千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一十二元整;並約定如有不按期給付本金或利息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查被告正裕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利息計算期間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屢催無效,尚積欠本金一千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一十二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四件、借據及貸款入帳傳票各十四紙,保證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正裕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紙,被告戶籍謄本五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被告正裕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被告正裕公司雖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散登記,然迄未向本院報告解散、聲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此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誤,被告之法人格尚存續甚明。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准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正裕公司之董事為乙○○,此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足憑,揆諸前揭公司法之規定為被告清算人之一,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原告以其為被告正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為法之所許,先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四紙、借據及貸款入帳傳票各十四紙,保證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與被告正裕公司訂立附表編號⒉至⒕之消費借貸契約,均已屆清償期,然被告正裕公司違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正裕公司給付附表⒉至⒕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二)又原告與被告正裕公司訂立附表編號⒈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止,自借款日起,前六十個月於每月十六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六十一個月起,再依年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筆借款雖尚未屆清償期,惟被告正裕公司僅繳納利息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止,此有貸款本息攤還表一紙在足憑。依原告與被告正裕公司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償付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一經原告要求,對原告銀行所負之債務,喪失其一切期限之利益,願立即清償。查被告正裕公司就前揭附表⒉至⒕之債務,均未依約償付本金,故本筆債務亦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又原告與被告正裕公司之借款契約第五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正裕公司給付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亦屬正當。
二、又按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此參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自明。被告壬○○、乙○○、癸○○、辛○○、丙○○為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此有保證書一紙、借據十四紙可按,自應與主債務人正裕公司負同一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與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F0~T40┌──────────────────────────────────────────────────────────┐│附表:│├─┬─────────┬────────┬────────┬───┬─────────────────┬──────┤│編│債權本金│借(墊)款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及(年、月、│利息計算期間│(年息)├────────┬────────┤原借(墊)款││││日)到期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金額││號│(即請求金額)││││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廿││├─┼─────────┼────────┼────────┼───┼────────┼────────┼──────┤│⒈│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一│八七、二、十六│自年月日起│九.三│自年月日起│自年5月日起│二,000,│││十二元│一0七、二、十六│至清償之日止│七五│至年5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000│├─┼─────────┼────────┼────────┼───┼────────┼────────┼──────┤│⒉│一百二十萬元│八八、一、廿六│自年6月日起│九.一│自年7月日起│自年1月日起│││││八八、七、十八│至清償之日止│五五│至年1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⒊│八十萬元│八八、一、廿六│自年6月日起│九.一│自年7月日起│自年1月日起│││││八八、七、十八│至清償之日止│五五│至年1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⒋│二百四十萬元│八八、二、三│自年7月3日起│九.一│自年8月4日起│自年2月4日起│││││八八、八、一│至清償之日止│五五│至年2月3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⒌│一百六十萬元│八八、二、三│自年6月3日起│九.一│自年7月4日起│自年1月4日起│││││八八、八、一│至清償之日止│五五│至年1月3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⒍│六十萬元│八八、二、十│自年7月日起│九.一│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八八、八、十│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⒎│四十萬元│八八、二、十│自年7月日起│九.一│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八八、八、十│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⒏│六十萬元│八八、三、十九│自年9月日起│九.一│自年9月日起│自年3月日起│││││八八、九、十八│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3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⒐│四十萬元│八八、三、十九│自年8月日起│九.一│自年9月日起│自年3月日起│││││八八、九、十八│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3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⒑│六十萬元│八八、三、十三│自年9月日起│九.0│自年月日起│自年4月日起│││││八八、十、一│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4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⒒│四十萬元│八八、四、十三│自年9月日起│九.0│自年月日起│自年4月日起│││││八八、十、一│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4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⒓│四十萬元│八八、七、廿七│自年9月日起│九.0│自年月日起│自年4月日起│││││八九、一、廿六│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4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⒔│六十萬元│八八、七、廿七│自年9月日起│九.0│自年月日起│自年4月日起│││││八九、一、廿六│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4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⒕│四百萬元│八八、四、十三│自年月日起│九.一│自年月日起│自年5月日起│││││八九、四、十│至清償之日止│二五│至年5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右債權合計新台幣一千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一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