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