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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