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信義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係「信義香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住戶
規約規定,被告每月應負擔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384元及停
車位管理費800元,惟被告延欠民國98年7月份及98年10月1日
起至99年6月30日止共計10個月之管理費51,840元,迭經原告屢
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自應給付上揭管理費用。為此,
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51,840元。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建物
標示查詢明細以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等為證,被告
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管
理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1,8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