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3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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