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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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4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
依據之法條。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之法條以特定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標的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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