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2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2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7日上午9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伊簽立「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循環使用
核准額度,借款期間自核準次日起算為期一年,借款利率則
依固定年利率15%計算,雙方並同意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
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自到期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
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查詢
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計算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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