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泓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泓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泓鈞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8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各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7年3月,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88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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