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91號聲請人 甘圓圓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陳正男 律師 楊靖儀 律師相對人 林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離婚事件(105年度家補字第57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影本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