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簡 莊阿玉 簡阿進 之.
簡其龍 簡阿進之承. 簡其興 簡阿進之承. 簡麒麟 簡阿進之承. 簡素雲 簡阿進之承.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簡莊阿玉 、簡其龍、簡其興、簡麒麟、簡素雲為原告簡阿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簡阿進於民國95年5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簡莊阿玉、簡其龍、簡其興、簡麒麟、簡素雲為原告簡阿進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壽枝 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