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65號

原告 翁婷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412元,惟未表明係如何計算,要難憑空逕認16,412元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暨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287號裁定影本,並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執行名義為何,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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