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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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告向 韋如

訴訟代理人 鄭詩萍

被告 李宬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

法官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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