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阮忠恕
阮玟綺
阮振瑜
阮盈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 律師
顏詒軒 律師
被告 黃耀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