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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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林弘政

被告林莉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78、19852、201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莉馨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前某日,與詐欺集團成員「 陳言俊 」、「 劉志偉 」、「 文傑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嗣被告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鄭慶桐鄧銀珠洪綉媛葉淑端 等人,致鄭慶桐、鄧銀珠、洪綉媛、葉淑端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設之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嗣後被告旋即依據「劉志偉」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交付給「劉志偉」所指派之某詐騙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無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的事實及卷內對其有利、不利的證據資料,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以發現真實,再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定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方稱妥適。如僅援引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而為被告有利的認定,然對於不利的證據,如何不足採取,或不足證明被告犯罪,卻未詳述理由,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卷查:①附表一編號4㈡,告訴人葉淑端於112年8月11日12時29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一銀帳戶),旋於同日13時3分,以行動轉帳交易,自一銀帳戶轉帳10萬138元至不詳之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惟一銀帳戶前於112年5月19日,以行動轉帳交易轉出50元至上開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又該郵局帳戶於112年5月22日,以行動轉帳交易轉入138元至一銀帳戶,有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見第19852號偵查卷第63頁)。②被告供稱:一銀帳戶只有提供帳號給「劉志偉」,沒有提供密碼,只有其可以使用網路銀行等語(見第一審卷第67、222頁)。③被告與「陳言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係112年7月25日起始與「陳言俊」連繫,有該對話紀錄可稽(見第一審卷第131頁)。上情如果無訛,被告與「陳言俊」連繫前,一銀帳戶與該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於葉淑端因受騙而於112年8月11日匯款之前,似已有往來。被告既稱並未提供「劉志偉」一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且稱均依「劉志偉」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交付「文傑」,附表一編號4㈡之行動轉帳交易行為,倘若係被告所為,被告何以可自行決定轉帳之帳戶?若否,「劉志偉」何以知悉該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並為上開行動轉帳交易行為?實情為何?均與判斷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嫌,至關重要,自應詳予究明,釐清疑點,原判決就此部分並未詳查說明,即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述違背法令,尚非全無依據,而依上揭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2年5月19日以行動轉帳支出50元至附表一編號4㈡郵局帳戶後,餘額為0,嗣於同年月22日再由同一郵局帳戶以行動轉帳存入138元,直至葉淑端因受騙而於同年8月11日12時29分匯入10萬元後,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3分以行動轉帳連同帳戶餘額138元,悉數支出上揭郵局帳戶(餘額為0),且依附表二被告與「陳言俊貸款顧問」於112年8月11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曾表示「要不然警察又要查到我這裡來」(見原判決第21頁第15列),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同時提供附表一所示玉山、台新、彰化、第一等銀行及郵局帳戶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其中一銀帳戶與上揭不詳者所使用郵局帳戶之間既有詐欺款項之流通,則原判決上開違法,影響於全案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劉興浪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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