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甲○○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650,000元,應徵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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