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龍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龍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對本院於101年8月30日所為101年度審易字第1926、165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原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