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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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桂菊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桂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