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史薛金票 訴訟代理人 史偉博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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