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又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4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又瑋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晚上11時20分許,前往新竹市○區○○路○○號之大阪雙子燒,欲尋找該店之內場廚師,告訴人 翟駿 出面應答時,表示不認識被告所欲找之對象,被告一時情緒失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且毆打告訴人之胸口,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胸壁挫傷及左側腕部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竹簡字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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