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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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怡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0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詹怡婷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偵字第7091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鞋子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詹怡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70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1雙(保管字號:107年度
保字第27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2份、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6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606010號函1份、蝦皮拍賣網頁截圖3張等件附卷可佐(見106年度偵字第7091號卷第9至11、13、18至21頁),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戴筑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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