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陳玉惠

被告 連唯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

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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