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塗梅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謝塗梅蘭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塗梅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查催告相對人謝塗梅蘭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六張犁郵局存證號碼000460)已退回聲請人,且該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請再提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四、請 陳明 請求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新臺幣150,700元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