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蕭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蕭冰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蕭冰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六張犁郵局存證號碼00046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四、若無法提出第三項證明文件,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簽收者若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