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欺超 即 賴英裕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內 即賴英裕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先國 即賴英裕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振 即賴英裕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粉 即賴英裕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玉蘭 即賴英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自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