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黃奕成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被告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 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四項之確認利益(按:訴之聲明第一項已請求塗銷);訴之聲明第五項所確認債權為何(簽發借據之時間、地點);訴之聲明第六項所確認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期;訴之聲明第七項關於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標的、租賃期限、租金為何?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