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四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為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及本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判決,均非未確定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依法顯然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高金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