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訴字第三七六○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收受原處分(八六公處字第一一五號,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郵務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計其三十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應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屆滿,則原告遲至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始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有其提出之訴願書上收文戳可按,其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一再訴願決定自實體上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理由雖有不同,結果尚無二致,應予維持。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