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明人 吳明盛 右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明盛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表示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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