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所載: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除駁回台北縣政府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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