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債權人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債務人 沈鄉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鄉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鄉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