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號再審原告 張寒 𣳗再審被告 何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