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八二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稱:本件車禍其無過失,且告訴人乙○○係因糖尿病而截肢與車禍無關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所辯無過失為不可採詳為指駁。且依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所載,告訴人乙○○係因右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而截肢,被告所稱係因糖尿病截肢,自無可取,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