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60號
聲請人 賴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竹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60號
聲請人 賴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竹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