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鍾俊洲 即富濠企業社

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瑞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拴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500元

CW4641002

002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曾嘉振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113年8月10日

1,050元

SD447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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