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調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262號
                 108年度朴救字第5號
原   告  蕭朝信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原告也因案在法務
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都在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的管轄範圍內。本院審酌兩造如果為了本件訴訟,都提解
到本院,則兩造都將受長途提解之苦,且兩造因此都要支出
提解費用,勢將耗費大量勞力、時間以及程序費用,恐有程
序不利益害及實體利益的情況,為期訴訟便利及節省訴訟資
源,且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應由被告目前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至原
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朴救字第5號
),依照前揭說明,也應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